《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惠企政策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更新时间:2022-02-14

    一、制定背景

    2017年7月27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印发了《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到期。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6〕19号)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修订了《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十八条,其中第一条说明制订的依据,第十八条说明施行和终止时间。其他条款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明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规模。第二、三、四条规定由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省直部门每年统筹的1亿元(其中,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每年各安排2000万元,省商务厅、省人才办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和福厦泉三市(包括高新区)每年各安排3亿元,按照地区或部门职能和资金管理权限,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支持范围,自行审定支持项目并按原渠道下达资金,期限为3年,以及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设立原则,与原《管理办法》一样。

    2.各级有关部门职责更明确。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以及福厦泉三市财政和科技部门的主要职责,明确了福厦泉三片区是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对三市财政和科技部门主要职责增加“资金支持范围要围绕省自创区年度工作要点,突出福厦泉高新区作为自创区主园区的作用,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由三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片区产业发展和有关政策,建立滚动支持机制,按照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及时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具体项目清单,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科技厅备案”。

    3.扩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九条在原《管理办法》规定“技术研发创新、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优秀人才快速集聚、扩展对外交流和闽台产业深度融合、创新改革先行先试和省委省政府和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其他工作事项”支持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支持自创区三片区之间以及三片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相关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激励国家级高新区争先晋位”等内容,并将“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修改为“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4.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第十、十一条规定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采用绩效奖励的支持方式;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5.规定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条件。第十二条规定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符合自创区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等条件,增加了“要符合省政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

    6.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是在原《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安排2亿元,其中30%的专项资金用于绩效奖励,与福厦泉三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等创新指标挂钩,确定一、二、三名的片区,分别给予奖励资金总额50%、30%、20%比例的奖励。其余部分按当年核定相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拨付资金,由三片区结合地区专项资金预算负责统筹使用和组织项目实施”的基础上,增加“每年度由省科技厅发布考评通知,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福厦泉三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等创新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报告报送自创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等申报审批程序”,明确了考评的程序。

    7.明确监督和检查等相关事宜。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科技厅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专项资金执行期满,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明确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措施。提出福厦泉三市科技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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