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更新时间:2022-05-17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或其它形式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分为交易类和平台类。交易类机构以促成具体的技术交易为主要目标,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价值评估、技术交易撮合、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平台类机构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搭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分享资讯,推广技术,开展政策宣讲与咨询、技术转移氛围营造、人员培训交流、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命名、管理、评价和业务指导。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发展、归口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包括: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境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
  2.符合国家、我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独立法人机构需有5人以上(含5人)从业人员,法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需有3人以上(含3人)从业人员;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其中必须有从事技术转移人员;经营状况良好。
  4.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管理办法、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5.有两年及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交易类:上两个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总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平台类:上两个年度主办、承办或协办技术转移活动不少于10场次且不少于500人次参与活动,服务企业数不少于100家。
    6.以往执业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优先支持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 

    第八条  鼓励境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省设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与本地技术转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加强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和培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第十条  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应积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相关机制,有效整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十一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估、命名程序如下:

    1.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关单位推荐,报送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申报,经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命名为“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并予以公布,有效期3年;

    3.已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命名的单位直接命名为“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不再重复评估。

    第十二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推荐部门报送上年度技术转移业务开展和参与技术市场交易等情况,由推荐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按《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分交易类、平台类对命名满三年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对评价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一年整改。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

    1.限期一年整改,经评价仍不合格的;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材料的;

    3.在技术市场服务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一经查实的;

    4.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5.机构申请取消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

    取消资格的机构两年内不纳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命名范围。

    第十五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通过系统向省科技厅递交经推荐部门审查后的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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