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福建省财政厅更新时间:2019-01-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创新创业事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券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设立的,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大仪产权单位购买技术、检验检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技术数据分析、设备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管理补助工作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统一部署与监督,设区市(含平潭、不含厦门,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服务平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分配到各设区市和省大仪办管理,分配到设区市的资金按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管理规定提前下达。年度已分配的资金当年有结余结转的,按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安排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省科技厅确定各设区市和省大仪办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分配额度;

(三)负责对经费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四)鼓励设区市财政设立本级创新券专项资金。

第六条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根据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各设区市和大仪产权单位前一年度获补助金额和经费使用绩效及地方财政设立创新券等因素,会同省财政厅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和省大仪办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分配额度;

(二)实施绩效管理;

(三)负责年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总结;

(四)负责“福建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具体工作由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七条  设区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与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负责绩效管理;

(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共同加大对科技企业和创客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八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大仪办职责如下:

(一)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的创新券专项资金组织申请、受理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及发放等工作;省大仪办负责大仪产权单位的创新券组织申请、受理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及发放等工作;

(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创新券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确定补助、发放等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绩效管理。

第九条  申请者(单位、个人)履行诚实申请的责任,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我省(不含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至申请截止日仍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创客,指已入住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互联网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入驻管理机构),尚未注册企业的创业者(包括创新创业团队);

(三)大仪产权单位,指加入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服务平台管理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产权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在研发过程中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购买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检验检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技术数据分析等科技创新服务的费用,大仪产权单位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设备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费用。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是指合同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的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二条  补助金额不超过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科技型中小企业、大仪产权单位补助额度不低于1万元不超过20万元,创客补助额度不低于1千元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每年下半年由省科技厅发布下一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申请通知;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由入驻管理机构统一代为申请)、大仪产权单位按照申请通知要求,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报提交《申请表》和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购买服务的发票、付款凭证(创客可不提供)、购买服务的合同或佐证;

(三)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大仪办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分别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与大仪产权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归口审核,确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的发放金额,结果提交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创客由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入驻管理机构发放,大仪产权单位由省大仪办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创新券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和入驻管理机构、大仪产权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收回补助资金;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记录等处理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方案或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8年12月18日)起实施,《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暂行管理办法》(闽科企金〔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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