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科技厅更新时间:2021-04-19

  一、背景

  2020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服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明电〔2020〕29号)要求“完善科技创新券政策,建立省市县协同投入机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给予后补助”,同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制定《福建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届时《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8〕47号)将失效。在此基础上,为适应新情况,制定《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包含总则、补助对象与范围、补助程序、监督与评估、附则等五个章节,共二十四条。

  1.建立共同投入机制。鼓励设区市和县(市、区)设立地方创新券,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地方设立创新券情况作为每年确定省级资金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

  2.补助对象。明确创新券补助对象为在我省(不含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在年度通知指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时期内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补助范围。《实施细则》界定了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科技创新服务范围调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大数据技术服务和产品检验检测5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方须是境内法人单位;二是明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指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且合同总额须不超过100万元。三是明确大数据技术服务指利用数据分析等技术对异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挖掘,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知识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服务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四是明确产品检验检测指企业开发产品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的产品检验、指标测试及产品性能测试等检验检测活动。

  4.补助比例、额度。《实施细则》提出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中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每年可根据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及企业申请情况动态调整补助比例。每个年度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5.资金分配原则。年度省级资金分配到各设区市,根据预算额度,按前一年度获补助金额和经费使用绩效及地方设立创新券等因素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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