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管理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