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高技〔2016〕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现就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软件领域
(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
(二)工业软件和服务:研发设计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控制类产品和服务。
(三)信息安全软件产品研发应用及工业控制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和运行维护等服务。
(四)数据分析处理软件和数据获取、分析、处理、存储服务。
(五)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地图导航、浏览器、数字创意、移动应用开发工具及环境类软件。
(六)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
(七)高技术服务软件: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生物技术服务软件。
(八)语言文字信息处理软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相关文字编辑处理、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软件。
(九)云计算:大型公有云IaaS、PaaS服务。
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
(一)高性能处理器和FPGA芯片。
(二)存储器芯片。
(三)物联网和信息安全芯片。
(四)EDA、IP及设计服务。
(五)工业芯片。
三、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企业,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向税务机关备案。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布局,对上述领域实行动态调整。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