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是有效的创新激励制度。为保证第四次修正后的专利法有效实施,适应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的需要,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表示,随着专利法的修正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在立法层面,我国专利制度已进入世界先进专利制度行列,这将为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提供新的助力。
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提升专利质量
为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及专利权滥用行为,修正后的专利法第20条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决定》在此基础上作出更具体规定,要求专利申请人“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非正常申请是专利领域的顽疾。”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教授崔国斌指出,专利申请人弄虚作假、拼凑专利申请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各级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漏洞,骗取资助、补贴或其他优惠待遇。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进行规制。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又联合多部门发布合作备忘录,开展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将不正常的专利申请行为列为主要打击对象。
崔国斌指出,上述规定和备忘录主要从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公开通报、不予资助或奖励、追究刑事责任(骗取资助和奖励)、限制参与某些经营活动的资格等方面进行规制,没有规定针对申请人的直接行政处罚措施。《决定》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缺,授权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进行警告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系统提升专利保护水平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专利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针对专利授予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延迟情况,专利法修正时引入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即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决定》此次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为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运行奠定规范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银良指出,发明专利期限补偿旨在弥补不合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延迟,既能保证专利权人享有足够时间的专利权,也能促进维护专利审查效率,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则有助于弥补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所占用的时间。
刘银良解释,多数种类的产品专利或方法专利,技术成熟后就可用于生产与销售,但药品需要先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审查。在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许可后,发明人或专利权人才能生产与销售。他指出,该审批时间可实质缩短药品专利保护期,使药品专利激励创新的效果降低,而药品发明又因为其高投资与高风险特别需要专利权保护。因此,专利法对于新药发明专利因药监部门的审评与审批时间给予补偿,但最长不超过5年,以平衡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
《决定》还进一步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将有权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同时明确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
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
为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决定》从多个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唐素琴指出,科学技术进步法将“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决定》再次强调了“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尤其对“专利基础数据”开放共享提出“完整、准确、及时”的新要求,有助于促进专利行政部门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
实践中,专利权人与企业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专利权人苦寻商业化路径,企业则苦于无适用专利可用。崔国斌表示,修正后的专利法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公布许可条件,方便实施者获得专利许可。在专利法勾勒的开放许可制度框架之上,《决定》补充规定了更具体的操作性规则。
《决定》要求,专利权人在发放许可声明时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姓名(名称)、许可费标准与支付方式、许可期限等;双方达成开放许可后,“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依据这一规定,专利权人在开放许可声明中要明确说明专利许可的核心条款,尤其是许可费标准。
《决定》还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适当提高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并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