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根据《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文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研发经费补助包括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和新型研发机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三种。其中后两种分别按闽科企金[2016]9号和闽政办[2016]145号文执行。同一年度企业只能择一申请。本细则以下规定适用于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
二、【补助对象及支持范围】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对象:在我省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资金用于资助企业的后续研发项目、平台建设项目和研发团队奖励项目等,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三、[补助类型]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分为年度研发经费补助和预补助两种。预补助又分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和单项研发经费预补助。两种预补助在同一年度企业只能择一申请。
四、[补助依据] 规模以上企业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统计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非政府投入部分),及较前一年度研发经费的增长额(非政府投入部分)为补助依据,或以企业提供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研发经费支出额为补助依据。
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研发经费支出年平均额作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依据。
高研发投入企业(指上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1.5亿元以上)以单项研发经费投入、或单笔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若连续多个月出现每月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可多月累计计算)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研发经费投入额为补助依据。
五、[补助经费计算]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计算方法如下:
(一)企业年度研发经费的补助经费,应先扣除企业委托外单位研发等研发经费外部支出,以及当年获得政府补助经费后,再按照以下补助标准计算:
1.基础补助: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计算补助经费。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计算补助经费。
2.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
(二)企业年中研发经费的预补助经费,按企业上一年度获得补助经费的约40%计算。
(三)企业单项研发经费的预补助经费,根据单项研发经费、或单笔研发经费、或1个月内累计研发经费投入实际额度,按上述基础补助标准计算。
六、[申请条件]企业申请年度研发经费补助和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要求其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应达50万元(含)以上。
企业申请单项研发经费预补助,要求其为高研发投入企业,且年度出现单项研发经费投入、或单笔研发经费投入、或1个月内研发经费累计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七、[申请材料]根据申请补助资金类型,申请企业通过申报系统择一填报《福建省年度研发经费补助申请表》(附表1),或《福建省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申请表》(附表2),或《福建省单项研发经费预补助申请表》(附表3),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补助佐证材料(企业择一提供)。
1、规模以上企业提供从国家统计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申报补助年度和上一年度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鼓励提供申报补助年度和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佐证材料;
2、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提交的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3、高研发投入企业提供专项审计报告(报告要求见上述第四点)。
八、[申请时间]每年4月底前,省科技、财政和统计部门联合印发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申请通知,启动开展年度研发经费补助和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工作。
高研发投入企业可随时申请单项研发预补助经费。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受理后,于每年3月、6月、9月的月底前汇总、审核、公示,逐级上报,不再另发通知。
九、[申请受理]企业申请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由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受理。
十、[材料审核]受理材料实行分级审核、分级负责的制度。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并按本细则第十一点的要求开展现场抽检。省、设区市科技和财政部门对下一级汇总报送的补助企业名单及其补助金额进行形式审核。
十一、[现场抽检]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和财政部门,开展对申报年度研发经费补助的企业进行抽检。抽检比例控制在申报企业数的10%左右,形成抽检报告(包括:抽检企业选取办法、抽检企业名单及抽检情况以及对抽检出现问题企业的处理意见等),归档备查。抽检方式可采用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
对于提供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由第三方出具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佐证材料的企业,本阶段不再进行现场抽检。
上级科技和财政部门,可根据下级抽检情况,随时对下级申报企业进行抽检。
十二、[补助公示]补助企业名单及其补助金额由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和财政部门负责按附表4的要求在本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企业名单、企业当年度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额、拟核定补助经费等,公示期7天。对已经公示的,上级科技和财政部门不再重复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公示有异议的,由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和财政等部门组织核实。
十三、[补助企业及其经费形成流程]补助企业及其经费按以下步骤形成:
(一)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联合本级财政进行抽检、审核。在本级财政部门核实企业当年获得财政性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联合提出本级补助企业名单及其补助金额,出具推荐函(包含抽检、审核、公示等情况和附表5企业研发投入分段补助汇总表,下同)上报;
(二)设区市科技、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报送的补助企业名单及其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在设区市财政部门核实企业当年获得财政性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连同本级负责受理、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企业名单及其补助金额,出具推荐函(要求同上),报送省科技和财政部门;
(三)省科技、财政和统计部门对经各设区市审核报送的补助企业名单及其补助金额进行共同审核,在省财政部门核实企业当年获得财政性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省统计局确认《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的一致性,连同本级负责受理、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企业名单及其补助金额,按附表5,汇总、确定全省补助企业名单及其补助金额;
(四)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根据已确定全省补助企业名单及其补助金额,按省、市、县(区)三级3:3:4(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4:4:2。企业所得税归属地在设区市的企业,省、市分摊比例为3:7;在省的企业,补助经费全由省级承担)比例,汇总计算省、市、县(区)各级分摊的补助经费。
十四、[补助经费拨付流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经费拨付步骤如下:
(一)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全省补助企业名单及其补助金额,联合印发研发经费补助通知;
(二)省财政部门将省级分摊经费拨付至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本级受理且获得补助的企业;
(三)设区市财政部门将省级拨给的资金连同本级分摊的资金拨给所属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本级受理且获得补助的企业;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向企业所得税归属地在本地的并获得补助的企业兑付。
十五、[预补助经费清算]预补助经费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法,由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按本细则测算的预补助经费,按省、市、县三级经费分摊比例和补助经费拨付步骤,先予预拨,待下达年度研发投入补助经费时再予以清算。
十六、[监管]申请企业必须建立研发经费辅助帐,按财务管理要求,规范地归集本企业内部的研发经费,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备核查。
十七、[监管]研发经费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的,先收回补助资金;再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审核的依据;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八、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科技部门负责,省财政和统计部门共同参与。
十九、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度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