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实现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高我省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由省经信委牵头负责。第三条 福建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支持重点包括:
(一)总集成总承包。制造企业具有系统集成和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一体化的产品设计、方案咨询、系统设备提供、系统安装与调试、运行维护等系统服务和交钥匙工程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二)个性化定制。制造企业以用户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通过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改造,建立产品多样化和定制化的生产模式,发展针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定制,构建全流程用户体验服务,使生产和消费环节对接。
(三)在线支持与诊断服务。制造企业通过发挥技术、人才、品牌、服务优势,围绕企业自身产品,利用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数据服务平台和设备跟踪系统,进行在线数据采集、运行分析、故障诊断、系统维护和设备升级等服务。
(四)全生命周期管理。制造企业延伸服务链条,通过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生产与服务资源,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智能化维护管理、产品再制造和回收处置能力,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五)制造业主辅分离,“裂变”专业优势。大中型制造企业将生产流程中的非核心但具有比较优势的环节从原企业分离出来,设立独立企业,为行业提供研发设计、合同能源管理、物流运输、检验检测等第三方专业化生产性服务。
(六)其它。为制造业服务化提供其他服务。
第四条 申报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境内依法纳税,并经营两年(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服务性部门或剥离设立独立的服务性公司,为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支撑。
(三)企业近一年内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不少于2个。
(四)须满足以下其中一项经济指标:
1.企业最近一年的服务性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15%(含);
2.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企业最近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
3.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企业最近一年的利润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
第五条 申报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成立专门的服务性部门或剥离设立独立服务性公司的证明材料,如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独立的服务性公司章程等;
(四)申报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近年有关服务型制造项目合同、投入及成果等复印件,如服务型制造生产线改造软硬件设备的购买发票、因实施服务型制造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等。
第六条 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省属企业可向省直主管单位(省控股集团)提出申请,由省直主管单位(省控股集团)初审后报省经信委。
第七条 省经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拟列为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发布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名单。
第八条 对列为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从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对列为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由省经信委优先向工信部推荐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对列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在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由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当接受各级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制造业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和补助资金行为的,取消称号,追回补助资金,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政策,扶持服务型制造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7年6月12日)起实行,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