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9〕30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91号)和国家关于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精神,着力推动“民参军”机制创新和军转民开放共享,通过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军民资源互通共享和相互支撑、有效转化,加快推进我省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经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军民融合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加强与军工央企战略合作,积极推进大企业大项目落地建设,鼓励军民融合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包含军工单位,“民参军”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下同)在省内实施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对新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根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助。对我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基础关键领域、前沿科技领域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和数字经济军民融合发展
积极对接国家“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规划,大力推进建设“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海丝研究院和海丝卫星应用技术服务中心、海丝卫星应用培训与交流中心等,充分发挥平台支撑作用,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全面发展。鼓励企业创立卫星应用相关的工程技术研究、科技研发转化创新平台及生产符合相关部门评选要求的卫星应用领域优秀创新产品。支持建设符合条件的军民融合数字经济应用示范工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促进军民融合企业提升“参军”能力
鼓励和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建立健全军品研制体系,加强军工生产科研能力建设。引导企业取得军工研制生产各类资质和申请国防专利。支持军民融合优势技术或产品进入工信部、国防科工局制定的《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应用大赛。引导军民融合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军民两用标准制(修)订。(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科技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支持建立完善军工配套产业体系
鼓励军民融合企业之间开展协作配套,不断提升我省重大战略产业协作与配套能力。支持无资产关联的军民融合企业间相互采购零部件、配套产品和加工服务。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中增加在闽部队用户权限,对供应商、专家、采购结果、信用评价等信息资源共享,扩大供需双方信息互通。引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军队采购项目。鼓励采购单位在明确采购需求、制定评审规则时兼顾军民融合发展要求,采购符合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的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军民融合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快研制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和军贸产品,积极对接国际防务装备需求,不断提升产品出口水平。鼓励军民融合企业积极参加各类产品推介,实现市场信息共享、渠道共享,对参加国家部委或军委各部主办的军民融合产业展会、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对接等大型展会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我省军民融合企业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积极参与省外项目公开招投标。(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鼓励军民融合企业间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军民融合企业间通过股权并购、合资、参股等方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符合要求的省内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积极参与国家军工科研院所改制重组或成立科研生产联合体,实现“民参军”;支持重大企业兼并重组和并购军民两用技术领域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国资委,省委军民融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鼓励军民融合企业提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水平
鼓励军民融合企业通过募集上市、债股联动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方式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实现资本公众化,创造技术开发的持续条件;鼓励已上市军民融合企业在证券市场再融资,募集资金在省内投资重大项目。积极引导非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进行直接融资。对接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出资设立省级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转化、军民融合企业改组改制、军民融合企业能力建设等。支持在大型军民两用设施、国防基础设施等领域探索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鼓励各级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优先支持符合基金投向条件的军民融合项目。(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市场监管局,省委军民融合办,福建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促进军民融合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宁德市和龙岩市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军民融合)”,加快建设福州军民融合产业连片走廊,引导地方政府结合本地产业特色规划建设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对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军工单位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可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依法取得工业建设用地上增建生产性设施、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支持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依托我省军民融合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活动。鼓励央企与我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我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扶持。支持符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条件的军民融合行业领军企业在我省设立高水平研发中心。强化军民两用服务功能,提升军民融合协同创新能力,鼓励军民融合企业按照《福建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在航空航天、能源材料、海洋科学、网络信息、先进制造和医药等领域建设高水平福建省实验室。省实验室建设采用“一室一案”,建设经费按“一事一议”、多元投入和分段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省实验室所在地政府要在用地、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促进军民融合产业人才融合
加大军民融合人才引进力度,将军工单位人才(团队)纳入省人才工作重点和全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引进急需的研发、管理和市场营销等人才;加强军民融合人才培育,支持军民融合企业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培训中心,培养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审、本人任职、子女入学、家属安置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吸引高层次人才团队来闽,入选省级产业领军团队的,根据团队政策需求,统筹各地各部门力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省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军民融合产业扶持政策,在现有用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产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省直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资金扶持标准,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对现有产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推动整合设立省级军民融合产业专项引导资金,集中资金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和军品税收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军民融合产业投入,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委军民融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上措施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19—2021年;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八条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