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务员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榕创业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1〕126号)文件精神,规范福州市创业启动资金项目的申请及管理,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福州市公务员局
福州市科技局
福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榕创业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1〕126号)文件精神,规范福州市创业启动资金项目的申请及管理,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专项经费中安排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用于支持留学人员来榕创业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创新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以科技项目的形式,资助符合要求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员是指在海外学习并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留学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者),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两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四条 市公务员局是启动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查;市公务员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市财政局负责留学人员专项经费的安排和筹划工作;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启动资金项目的申请受理。
第二章 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启动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年(截止申报时间);
(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以上;
(六)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 入驻福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参加福建海外人才创业竞赛获奖并落地福州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优先获得支持,以下重点引进项目领域优先获得支持: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光机电一体化、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创意等;已入选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省“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不再重复申报。
第七条 启动资金的资助额度为:
(一)市公务员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按照专家评审结论给予不同等级的创业启动资金:A类30万,B类20万,C类10万,D类5万;
(二)对于优秀创业项目,市政府可指定国有投资公司以参股的方式给予企业注册资金10%—20%的创业启动资金;
(三)对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引进条件的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榕创业发展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创新团队,经评估认定后,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八条 申请受理。启动资金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申报一次,受理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人须向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提交如下材料:
(一)《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 其他材料(包含个人证明材料、科研成果证明、创业项目概述、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企业发展证明等)。
第九条 按照“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市公务员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合格的,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束后由市公务员局报市政府下达启动资金资助公告。
第十条 同一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启动资金资助。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启动资金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市公务员局对启动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的产业化进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将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返还已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受支持的留学人员企业须认真抓紧项目的实施,及时将资金执行及企业发展情况报市公务员局(每年上报一次)。项目一般应在两年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市公务员局提交延期报告,经批准可延期半年),项目完成后须在3个月内向市公务员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市公务员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受支持的留学人员企业须确保启动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收回资助经费: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恶意拖延项目实施计划;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不按要求使用资金;
(三)不按要求进行项目检查、验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