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福建人大网更新时间:2016-11-0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科技厅、机关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6日

 

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机关管理局 省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驱动新机制,充分调动省级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更多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现就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作出如下规定:

一、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其主管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采用协议定价、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三、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除用于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机构奖励外,处置收益应当用于本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省级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和奖励方式、奖励比例等。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公开相关规定。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省级事业单位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机构给予奖励。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在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单列。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省内或国内使用。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它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管理制度。

七、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部门要改进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明确应用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省级事业单位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对机构及人员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八、省级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报送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成果应用推广的相关部门、地方应当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信息共享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九、省级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

十、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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