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党(工)委、党组,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培育我市电商与物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长乐市电商与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乐市委 长乐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关于加快长乐市电商与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快培育我市发展电商与物流产业,深入促进创新电子示范区建设和跨境贸易电商与物流产业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电商与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长乐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无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电商应用企业、仓储物流企业、电商平台企业、电商服务企业、快递配送企业;经政府认定的,承建电商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含保税物流中心)或集聚区的企业或机构。经政府认定的从事本市电商培训和机构。
二、租金及装修补贴
1、自企业注册设立起三年内,对年度电商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租赁本市综保区或电商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含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在本市范围内办公用房的,对入驻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经营办公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第一年给予企业每平方米12元/月的租金补助,第二年、第三年给予企业6元/月的租金补助;经营办公场所面积超过200平方米部分,第一年给予每平方米6元/月的租金补助,第二年、第三年给予企业每平方米3元/月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只用经营办公场所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2、对海关、国检、边防、税务等园区支撑机构入驻园区的办公场所的装修,分别给予各单位一定的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仓储补贴
1、入驻企业租用园区仓库的,租用面积以实际仓储面积为准,第一年给予企业每平方米12元/月的租金补助,第二年给予企业每平方米7.2元/月的租金补助,第三年给予企业每平方米3.6元/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海外仓库和海外服务网点。对被福州市商务主管以上部门列入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按照实际获得上级部门的扶持资金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
四、财税补贴
对入驻企业第1年按其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纳税总额)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2年按其纳税总额市级留成增量部分的80%给予补贴;第3年按其纳税总额市级留成增量部分的60%给予补贴。
五、金融支持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保理机构为电商(含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加强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与我市电商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
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市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为金融机构开发面向电商(含跨境电商)企业的相关金融产品提供增信手段。对电商(含跨境电商)企业银行贷款(电商贸易项下)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25%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配套设施服务扶持政策
1、对海关、国检、边防、税务等园区支撑机构入驻园区配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终端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分别给予各单位一次性补贴20万元。
2、对入驻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给予补贴,其中未超过5万元部分按20%进行补贴,超过5万元部分按30%进行补贴,产生费用以电信账单为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3、为吸引跨境电商入驻,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进出口业务的操作处理费,按照5元/件给予补贴。扶持时间暂行一年,每个海关特殊监管点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4、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电商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与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电商重点示范企业”和“省级电商重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政策
1、企业建设电商服务平台(已投入实际使用一年以上),且平台入网企业数达30家(含30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方硬件投资额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积极拓展自有第三方电商平台建设。对于第三方电商平台注册收费用户首次突破2000个(含2000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平台拓展奖励5万元。
3、企业加入第三方电商平台并成为其付费会员,同时开展网上交易、结算并实现税收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入网费用补助。
4、企业自建B2B、B2C、O2O、C2M等类型电商平台,对经评审认定具有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电商平台,且成交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含建设改造、宣传推广、软件购置及开发),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上限100万元,期限为3年。
5、对经长乐市人民政府认定,对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服务期间,年度申报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转入收费服务后3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运营补贴。
6、对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企业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含跨境销售)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单家本地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含跨境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代理运营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7、围绕我市纺织、钢铁等地方特色产业,支持我市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网上专业市场,增强本地产品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对入驻实体企业5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网上专业市场,给予运营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于与省外电子商务知名第三方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平台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
八、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1、国内外知名电商(含跨境电商)企业将企业注册地或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注册地迁入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按“一企一策”给予专项扶持。
2、对电商(含跨境电商)应用企业,注册当年电商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每500万元奖励2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我市跨境电商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物流配送及运输补贴
1、商贸物流企业、国际货代公司在综保区或电商产业园(物流园含保税物流中心)报关、施封的集装箱,经海关与商务局认定的,数量达到201—500个标箱/年的,给予20元/标箱的补贴;501—1000个标箱/年的,给予30元/标箱的补贴;1001个标箱以上/年的,给予40元/标箱的补贴。
2、船务公司在综保区或电商产业园(物流园含保税物流中心)堆箱,供进出口企业在长乐运箱、提箱,且进出集装箱数量达到501—1000个标箱/年的,给予10元/标箱的补贴;1001—1500个标箱/年的,给予20元/标箱的补贴;1501—2000个标箱/年的,给予30元/标箱的补贴;2001个标箱以上/年的,给予40元/标箱的补贴。
3、鼓励我省骨干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各类企业,主动服务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在乡镇开辟或延续快递物流运输线,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和物流仓储配送体系,视成效对其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高过100万元。
十、电商人才培训扶持政策
1、对纳入省、福州市重点项目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倾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级职业学院、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和电商企业在我市开展电商创业人才的培训基地,经认定核准给予培训基地一定补贴。重点扶持电商企业需在我市商务部门登记备案,依据培训的学员数,给予培训部门机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度扶持额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在区内建设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开展人才教育培训业务。毕业学员在入驻的电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行创业(限电商相关行业),经认定核准,给予培训基地一定补贴。
十一、电商创新人才扶持政策
对引进园区的海内外电商知名专家、行业领军人才、高级技术人才,按照《长乐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长委【2013】90号)等有关人才支持政策,给与相应的住房保障、配偶子女安置等支持。对待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航创业发展的优秀留学归国人员和创新团队,经福州市认定,给与25-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引进的科技创新型优秀人才,经 福州市认定,给与15-5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十二、附则
1、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中已享受省、福州市级补助的,按上级补助标准就高原则给予地方差额补助。
2、以上每年度补贴和奖励均于下一年度兑现,企业经营未满一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3、扶持政策实行期间,如因国家政策要求需相应调整的,本扶持政策也做相应调整。
4、项目申请补助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5、本意见由市政府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