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动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促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吸引高水平科技人才、支撑区域经济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积极培育和重点扶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组建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补助8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下达的国家财政经费予以适当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
二、引进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平台,符合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设备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特别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发展建设一批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鼓励各级政府和省直各职能部门用奖励、承担科研项目等资金,多方式支持发展建设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优先支持在自贸区、福州新区建设研发平台。围绕我省主导优势产业,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建设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每家资助经费300万元~500万元;对新批准建设的“6·18”虚拟研究院,每家资助经费80万元~1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
四、提升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持续创新能力
(一)定期开展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绩效评估,并设立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创新能力科技项目,专项支持绩效评估优良的各类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
(二)经评估运行良好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予以10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并鼓励设立首席科学家,每年给予首席科学家50万元工作经费;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连续5年,每年予以5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予以3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
(三)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引进一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或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给予子女入转学等其他支持;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类及B类台湾)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25万元~200万元的补助,并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聘任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最新排名均在前100名大学的博士毕业生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每人40万元补助。接收国内高校在校学生实习实训3个月内的,按实习实训时间一次性给予接收单位补助费每人1800元~7000元。以猎头方式引进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及B类台湾)人才的,按猎头经费30%、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责任单位:省人才办
五、促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开放发展
(一)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设立合作开放资金,根据合作开放资金实际支出额度,省级财政经费予以等量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仪器设备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并对外开展科技服务,省级创新券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的场地租金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用房补助经费中列支。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模式创新。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专业化研发公司,成立一年后经评估业绩优良的,省级财政经费按注册公司资本金的20%予以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经费用于研发平台仪器设备的更新、设立开放课题和开展研究工作等。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
六、推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协调发展
建立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人才办等单位参与。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和部署我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建设发展,逐步推进各类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梳理整合。省科技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支持本辖区内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其支撑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人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