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结合省经信委牵头制定实施的《福建省中小企业成长计划(2016-2018年)》,引导推进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旨在引导我省中小企业围绕《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利用“互联网+”战略机遇,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以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持续为我省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条 “专精特新”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一)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具备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性特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四)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第四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的原则,开展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财政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推荐申报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两项基本条件和任何一项专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省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的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企业。企业主导产品或服务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重点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信用良好。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5%或近两年平均增速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主导产品和服务在国内或省内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品和服务营业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装备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属所在设区市品牌企业。企业产品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企业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3项以上,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以上。
4.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或创造消费新需求,拥有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新的竞争优势。具有较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近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属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以下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和证书复印件:
1.专业化:与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签订的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或配套服务协议,主导产品和服务在国内或省内细分市场地位说明材料。
2.精细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精细化管理、装备水平、管理效益、产品品牌和市场比较优势说明材料。
3.特色化:企业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企业弘扬传统技艺文化、生产具有特色产品说明材料。
4.新颖化: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企业有关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信息化应用水平说明材料。
(四)属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第八条 设区市经信部门收到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进行初审,提出拟推荐名单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推荐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对各设区市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公布名单,并授予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提供申报要求材料,真实反应企业实际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伪造申报材料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取消其申报和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取消其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后,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属设区市经信部门报告,并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五条 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须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7年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