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是指为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发展,拓宽科技投入渠道,提高全省研发投入,由需求单位出资,由省科学技术厅立项并下达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在省级“基础研究与高校产学合作计划”中增设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联合资金项目”)。
第四条 联合资金项目指南建议由需求单位提出并初步确定当年联合资金具体规模,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并编制联合资金项目定向申报通知,经发布后组织定向申报。
第五条 联合资金项目的提交和推荐应在“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上完成,项目推荐数与预期立项数比例约为3:2左右。出资单位在网上推荐项目时应负责项目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项目查重只在本类项目内进行。
第六条 受理的联合资金项目根据所属领域,由省科学技术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省内外同行专家网络技术评审,不进行管理评审。
第七条 按照定向申报项目网络评审结果和当年联合资金规模,在保证项目质量基础上,省科学技术厅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出资单位将项目资金汇入省科学技术厅账户后,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拨付项目经费。经费使用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联合资金项目的实施与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出资单位自主管理。资助经费在20万元以下(含)联合资金项目原则上采取简易验收;20万元以上的联合资金项目采取委托会议验收方式,统一委托出资单位负责会议验收工作。联合资金项目结余经费由出资单位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