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力军和引领示范作用,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闽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二条 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负责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联合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请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省地联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发文确认之日起有效,每3年重新备案。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不再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四)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本款1—3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60分。
已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到期后的企业重新申报备案,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70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和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五)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材料(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审报告);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材料(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审报告);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八)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七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在福建省科技厅网站(www.fjkjt.gov.cn)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每年的第二、三季度,申报企业向其财税隶属市、县(区)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组织评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形式审查和组织评审。从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库意见。
(三)公示与入库备案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入库推荐名单,省科技厅会同省经信委、财政厅对拟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示企业名单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出库企业、培育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入库企业奖补标准:企业入库当年,根据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情况分档予以奖励,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每家给予补助20万元。
上述两条所需奖补资金,省市县三级按照4︰3︰3比例共同分担,其中:23个省级贫困开发重点县按照5︰4︰1比例共同分担。各地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统筹执行。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牵头会同经信、财政部门将拟奖补情况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审核后联合向各设区市、县(市、区)下达省级奖补资金,各设区市、县(市、区)按本办法落实本级承担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将经费拨付企业。企业所获补助经费应用于企业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获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对备案入库的企业享受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综合评审中加2分的奖励。
第十三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文件中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长效机制,健全高企培育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高企培育服务管理队伍。推行高企培育发展台账,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监测、引导和精准辅导服务。
构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信息化平台,建立在培企业运行情况监测数据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企业政策知晓率,增强企业政策获得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2个月内通过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已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第十五条要求报告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四)入库企业三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三年期满未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第十八条 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入库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经信、财政、税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和信息统计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牵头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本实施办法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实施办法。厦门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在厦门市设立、登记、注册的企业按厦门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7年11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