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向跨境电商转型,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号)等基础上,依托自贸区政策优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入驻条件
1、企业类型: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快件运营企业、第三方跨境服务企业等。
2、企业注册地及税收关系必须在马尾自贸区内。
3、企业需取得自营进出口权。
4、企业交易数据需与福州开发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中心平台对接。
5、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需通过福州口岸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并签订相关协议,其企业信息与销售商品均需通过备案,经过认定方可进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
二、扶持政策
(一)租金及装修补贴
对于入驻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第1年按租金100%补贴,第2、3年均按50%进行补贴。
入驻企业自行进行装修的,给予一定的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仓储补贴
入驻企业租用我区仓库的,第一年按租金100%、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20%进行补贴。
(三)财税补贴
对入驻企业,第一年按其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其纳税总额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8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其纳税总额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60%给予补贴。
(四)配套设施服务扶持政策
1、对入驻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网络通讯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给予补贴,其中未超过5万元部分按20%进行补贴,超过5万元部分按30%进行补贴,产生费用以电信账单为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2、中心将引进一家专业秘书公司,协助入驻企业提供公司设立、报税、报关、报检等“拎包入驻式”服务。
3、中心将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一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及国外创投机构参与,并由区财政资金给予适当扶持,以鼓励创投机构加大对入驻企业的投入;二是鼓励区内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银团资源,优先向入驻企业倾斜,加大对入驻企业的增信增贷扶持;三是积极培育有条件的入驻企业作为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推动其上市融资。
(五)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政策
1、入驻企业建设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已投入实际使用一年以上),且平台入网企业数达30家(含30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给予平台建设方硬件投资额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入驻企业积极拓展自有第三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于中心内第三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收费用户首次突破2000个(含2000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平台拓展奖励5万元。
3、对入驻企业加入第三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并成为其付费会员,同时开展网上交易、结算并实现税收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入网费用补助。
(六)海外仓储和海外服务网点扶持政策
入驻企业通过境外投资方式设立的海外仓储和海外服务网点(已投入实际使用一年以上),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对外投资额的10%连续给予三年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扶持政策
1、对于入驻的具备国家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人才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度扶持额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在区内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开展人才教育培训业务。毕业学员在入驻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行创业(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经认定核准,给予培训基地一定补贴。
3、鼓励高等院校、跨国公司、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等在区内举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高端论坛,并给予举办方一定补贴。
(八)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创新人才扶持政策
对引进中心的海内外跨境电子商务知名专家、行业领军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参照《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开委〔2013〕22号)执行。
(九)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致力引进培育龙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并对引进培育的龙头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入驻条件和享受扶持政策。
(十)其他政策
入驻企业除享受本扶持政策之外,还可享受其他各级政府已出台的有关产业、科技创新、人才、上市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但对于以上扶持政策中与现有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就高且不重复享受。
以上每年度补贴和奖励均于下一年度兑现,企业经营未满一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后,在三年内迁出马尾自贸区的,应退还各类奖励金和房租优惠。
扶持政策申报
(一)审批程序
1、由福州开发区经济贸易局负责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
2、每年4月份为各项扶持奖励的申报时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持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向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办公室初审后汇总,报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形成意见和奖励方案,经区管政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实施。
(二)申报材料
1、《开发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本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五、扶持政策执行期间,如因国家政策要求需相应调整的,本扶持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六、本扶持政策由福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