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16-11-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8日

 

 

 

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确保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落实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措施,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和“直通车”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龙头企业经营、投资、改革等重大事项。执行省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龙头企业在每日低谷时段(7:00—8:00以及21:00—23:00)用电量,市财政在省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千瓦时0.1元奖励,其中闽清、永泰县可扩大到省级成长型企业;趸售县中的省级龙头企业、省百家重点企业、省级成长型企业可以延长其用电低谷时段3小时(每日21:00—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谷时段,以上用电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封顶500万元;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报电力直接交易。但对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不再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福州供电公司)

 

二、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轻税负等支持企业技改优惠政策,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由市财政年度安排5000万元,优先支持扩大先进产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建投产重点项目,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新建投产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资达3000万元及以上(五城区和闽清、永泰达2000万元及以上),给予项目投资额2%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财政年度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产学研工业重点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项目,对规上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已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或基本完成中试,申报项目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的50%以上,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的重点产学研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的奖励不重复享受,民营企业按《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14〕7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由市财政年度安排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织安排好省级切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化培植专项、示范应用工程、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加快成立市级创投引导基金,发挥政府创投资金的杠杆作用,倾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

 

四、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落实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财政、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并购金融产品,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拓展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五、提升园区综合水平。一是加大工业园区建设资金投入。由各级财政将各工业园区产生的各项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园区,用于园区开发建设和支持产业发展,实行一园一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建立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从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土地收益中建立专项资金,各县(市)区给予相应资金配套,专项用于投资工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由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园区办)、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从专项资金中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三是创新投融资机制。围绕新型城镇化要求,强化产城协调发展,改革创新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在总结BT、BOT等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投资和运营,扩大投融资渠道,加快提升园区环境。充分发挥市属四家国有投资集团的作用,根据其各自职能分工和投资方向参与公共宿舍、公共食堂、公共文化、公共交通等园区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四是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精神,盘活企业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多层厂房需要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投资新建4层及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及以上厂房的,对其新增的货梯给予购买价格2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

 

六、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3%给予奖励;省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制造业企业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仓储物流、交易市场等生产服务型经营转变,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七、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奖励,按市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执行,并自动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优先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纳入投资范围。继续推进“小微企业成长贷”工作,重点扶持一批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担保能力不足的小微企业。研究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支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入省级再担保体系,通过资源整合,有效促进担保机构扩大业务领域,从而形成合力,实现多方共赢。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3‰给予风险补偿。对被评为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基地的给予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经信委)

 

八、开展企业能效对标。执行省行业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指南,明确淘汰类、限制类目录及产品能耗限额,在钢铁、建陶、玻璃、造纸、印染等行业先行开展能效对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按0.2元/千瓦时加价征收电价,一倍以内的按0.05元/千瓦时加价征收;企业在两年内整改达标的,累计加价征收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对淘汰类、限制类装备用电分别按0.3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加价征收电价。由市财政年度安排3000万元资金,其中安排1500万元专项用于闽清县陶瓷产业煤改气工程。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艺、技术、设备更新改造,扶持节能产业和循环经济项目(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支持节能示范应用,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或投资额1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福州供电公司)

 

九、强化金融服务。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出台的加强企业融资服务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积极创新信贷模式,改进续贷管理,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提高贷款期限的匹配度,为工业企业正常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对不合理涉企收费行为的治理,切实降低工业企业融资成本。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并尽快开展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完善企业资金应急处置会商机制,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企业自救、协调联动”原则,帮助资金困难企业开展自救,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帮助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对个别关系企业发展,但达不到使用应急保障资金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如何使用应急保障资金。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协调、服务,采取“一企一议” 的办法,协调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在产权、土地、规划、资产重组等股改上市进程中的困难,加快上市进程。(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十、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开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目录清单制度,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凡涉企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从严管理新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立项的审核报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涉企收费管理。调整和完善相关涉企收费政策,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面落实各项涉企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落实国务院削减前置审批方便企业投资、实行五个“一律”的决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确有必要保留的,不再作为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由行政机关自行支付费用。禁止涉企评比达标活动,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企业举报和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减负办,市有关部门)

 

以上政策涉及企业的工业产值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贷款担保总额、地产品销售额、节能量、货梯价格、软件产业年收入等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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