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福州市科技局更新时间:2016-11-03

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是依据《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要求设立,用于资助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一项政府专项资金。为了提高创新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市创新资金与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管理上相衔接,主要用于争取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的配套,以及自行培育创新资金后备项目。

二、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各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三、市创新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四、市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市创新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安排的科技经费。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六、承担市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福州市辖区注册并在福州市缴纳税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

2、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4、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

5、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涉及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饲料、兽药、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保密等) 项目的申请,必须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七、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2、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3、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⑴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⑵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⑶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无知识产权纠纷。

市创新资金项目指南参照科技部和省科技厅每年发布的创新基(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并结合我市实际发展需要组织发布。

八、市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实施周期过长、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九、对由市科技局受理、推荐并首次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市创新资金将按立项额的50%进行配套,对获得省创新资金立项的项目,市创新资金将按获得立项额的30%进行配套。以上二类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十、福州市科技局是市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市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市创新资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等工作;

4、负责编制市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提出市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项目的建议,具体负责市创新资金的运作;

5、牵头负责市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统计和监理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是市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申请、推荐与评审

 

十二、凡符合市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推荐单位为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十三、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十四、市科技局按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组织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

十五、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十六、市科技局根据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市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项目的建议,并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十七、市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确定。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报告市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局监督。

十八、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应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将市创新资金拔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市创新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任意挪用。

十九、用于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从创新资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十、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市科技局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二十一、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正常按合同指标完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终止项目执行,并进行财务清算,将剩余项目经费如数上交市科技局。

二十二、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资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企业,将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二十三、工作人员及项目推荐单位、评估机构等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创新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二十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2005年6月10日印发的《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榕科〔2005〕177号)同时废止。

二十五、本规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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