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促进技术市场高质量发展,日前,省科技厅制定出台《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补助主要用于奖励业绩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其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和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计划单列市所属机构除外);高校院所是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中央在闽高校院所,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院所除外)。
对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和年增长率综合排名前三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命名满三年评价优秀且排名前三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1%奖励,超过部分给予0.5%奖励,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以申报年度实际技术交易到账额予以确认。
《实施细则》明确了获得业绩优秀奖励补助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满足的具体条件。同时明确,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等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技术合同及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技术合同不属于补助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