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福建更新时间:2022-02-1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和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有关精神,落实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现就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分领域选择若干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试点,以创新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奖励等为突破口,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试点单位可以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科技成果权属比例、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由受赋权科研人员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不受人员调整、调动、退休、离职等影响。

    (三)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决策机制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统筹协调机制,成立由科技成果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组成的领导小组,坚持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研究制定(修改)相关配套实施文件,统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

    (四)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管理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共享的条件、程序、方式、份额、收益分配、成果处置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试点单位应依法依规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等具体管理办法,作为预算编制、经费管理、审计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流程

    试点单位应设立(授权)相关机构,具体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规范赋予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成果定价、公开公示、异议处理、协议签订、作价投资、公司组建等工作流程。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进行所有权分割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等费用,且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试点单位要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

    (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技术出口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试点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七)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

    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可不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试点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八)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让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九)规范领导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试点单位正职领导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但可依法依规获得现金奖励;其他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依规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对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明确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益。

    (十)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

    符合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试点单位应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按照市场导向开展科技成果筛选、成果评价、成果对接、企业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全流程服务,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试点单位在不增加单位编制的前提下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十二)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试点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亏损的,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的,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

    三、试点对象和期限

    (一)试点单位范围

    省科技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联合审议,从我省由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选择若干家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3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整体设计,强化协调联动,积极研究支持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细化有关配套办法。要全面落实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确权、变更、注册登记、知识产权权属及变更等相关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评估指导

    建立试点工作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对上一年度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情况进行自评,每年1月31日前将自评情况(含赋权成果名单、转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报告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要会同教育、财政、知识产权、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

    科技、教育、财政、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模式要及时总结推广,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扩大试点的溢出效应,进一步提升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支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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