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36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信息来源:福建日报更新时间:2020-09-01

3年内,小微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设立100亿元(首期20亿元)市级上市企业驰援发展基金


     近日,《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从着力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七个方面,提出36条具体措施,着力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前进中的问题、成长中的烦恼”。

    着力降低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兑现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等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强化企业用地保障,符合条件的民企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投资兴办创新型产业和建设总部大楼,实施优惠地价政策;在符合规划及安全要求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企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升级改造,经审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企,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加大对民企融资增信支持,统筹用好10亿元应急保障周转金,扶持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难以按时还贷的企业。
    支持民企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和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福州市的企业、符合条件且在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奖励。纾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设立总规模100亿元(首期20亿元)的市级上市企业驰援发展基金。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审批材料电子化应用,推进“大数据+政务”服务,实现涉企行政审批项目70%一网通办,缩短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民企产品和服务比例。在福州新区、滨海新城、高新区等重点开发区域根据城乡规划预留民生补短板领域项目用地,吸引民企通过合作合资、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投资。
    支持民企发展壮大。经认定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营收(产值)连续三年同比增长15%(含)以上,税收连续三年同比实现正增长的,按三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当年新投产纳统、由规下转规上的工业企业及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实施创新人才战略,支持一批科技人员到民企创新,对经批准离岗创新的,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权利。

    36条措施还包括: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在去产能、去杠杆行动中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一视同仁;设立市民营企业诉求办理中心,依托“12345”热线电话、民营企业云等平台,受理民企的诉求、意见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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