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作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又一标志性事件,文件的出台引发各界热议。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进入更多‘无人区’,将对科技伦理治理带来更多挑战、提出更高要求。”3月23日,科技部举行《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科技部副部长、党组成员相里斌表示,《意见》填补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制度空白,是我国国家层面科技伦理治理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坚定决心。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提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和“健全科技伦理体系”的要求。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
相里斌表示,《意见》起草中,就着重把握了确立价值理念、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系统部署三个方面,着力解决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提出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重大举措。
五大原则亮出科技伦理底线
《意见》不仅确立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思想,也提出了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5项基本要求,即: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明确了开展科技活动应当遵循的5项科技伦理原则——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彰显了中国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立场和态度。
“这5项科技伦理原则,不仅是我国科技活动中应遵循的价值理念和恪守的行为规范,也是我们和国际社会科学共同体能有共同对话语境的基础。”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翟晓梅回答科技日报记者提问时说,《意见》将“增进人类福祉”作为科技伦理的首要原则,是因为增进人类的福祉是科技发展的原动力,是“科技向善”的核心要求。
谈到“尊重生命权利”原则,翟晓梅认为,这包含了尊重人的生存权和人格尊严。“由于科学技术的渗透性,其与整个社会和社会公众息息相关,建立利益攸关方合理的参与机制、信息披露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她说,公开透明的方式可将研究工作置于阳光下,置于全社会的视野和监督中。
汇聚科技伦理治理的强大合力
在相里斌看来,《意见》提出了很多亮点措施。比如,构建了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对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建设进行总体设计;系统提出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措施,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和防控……
“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参与主体多,需要形成全社会推进科技伦理治理的强大合力。”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解释说,政府部门要着力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从事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承担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科技类社会团体要积极发挥教育引导和行业自律作用,科技人员则要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
针对《意见》提及的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戴国庆表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意见》对我国科技伦理审查体系作出了规定。
具体而言,由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负责相关的伦理审查,后续还将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及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机制;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建立审查加复核机制;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伦理审查作出专门规定。
不仅如此,《意见》还对科技伦理监管体系作出整体设计,明确了不同主体的监管职责分工和主要任务内容。其中提到,各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伦理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要对本单位开展的科技活动,进行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登记制度,为监管提供条件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