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提出,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企业将其自身的创新资产导入市场进行流动,用其今后可能产生的收益作为基础发行证券产品以获得融资,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是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制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证券化蕴含了不同于其他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应健全防范机制,化解知识产权证券化典型风险,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体制。
警惕知识产权证券化典型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估值难、变现难、确权难,以及授权的可分割性等特性,使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加之专项法律制度缺失、中介机构专业能力不足、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等,都给其增加了诸多风险。
一是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权利效力和权利归属风险。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下,通常会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为准备通过证券化融资的企业设立独立机构——特殊目的机构或公司(SPV),专门负责发行和销售知识产权证券,并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资产池。根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质疑,一旦利害关系人异议成功,证券化进程就会被终止。同时资产证券化交易要求原始权利人或发起人要完全、真实地将基础资产权属转让给SPV,确保拟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如果不能实现真实有效转让,未采取风险隔离措施,当出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形时,会影响证券化进程。
二是发起人的失信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模式存在以“将来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交易基础的可能,发起人可以通过相对较少的资源开发出尚未存在的知识产品。就我国的现状而言,不论是个体投资人或是机构投资者,在信息搜集和风险管理方面,都还未积累足够多的经验,巿场上也缺乏足够的信息汇集渠道。一旦发起人基于“经济人”思维,在选取基础资产时欺瞒投资者,将庞大的社会资源引导投入到存有争议甚至是影响社会安定的知识产品的开发,就会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害。
三是资产价值评估瑕疵风险。对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准确合理评估是保障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未来支付能力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会受需求者、供给者、实施产品的市场状况以及替代技术出现与否等多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采用一般方式对其进行评估,容易得出与真实价值偏差较大的结果,进而会影响SPV对相关知识产权资产的管理。
建立健全证券化风险防范机制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典型风险仅依靠SPV特设机构破产隔离制度不能完全规避,必须要根据知识产权资产特有属性,建立相关机制进行防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建立知识产权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针对知识产权资产特性,应当建立贯穿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始终、涵盖所有参与主体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对知识产权证券发行和交易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参与主体都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应包括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状态、主体、内容、授权许可内容、发行方案、基础资产池未来现金流情况、投资收益分配情况等。披露制度的设计,既应考虑证券发行人的利益,以促进融资便利;也应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尽量减小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二是引入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机制。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权利瑕疵,例如权利被撤销、权利范围变化或是被第三人主张权利等情况,可以由交易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各种风险情境中的风险分配与救济措施,以打破发行人和投资人之间对权利瑕疵风险分配的零和局面。也可完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根据证券发行对象对风险的承担能力,以及证券化交易架构的复杂程度和募集资金的数额,对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投资人,或是潜在风险较高的证券化发行,进行强制性或程度较高的保险要求。
三是加强金融监管机制建设。引入非政府专业机构监管的措施,如行业协会、研究学会等,用相对较低的成本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的失信风险作出专业评估。如果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监管体系能与此社会团体形成合作互补,透过博弈关系使得该等社会团体产生自律行为,并在监管行为中参照社会专业团体所形成的意见,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进行监管,则较可能以有限的行政资源,发挥制约失信风险的作用。
四是完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制度。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都忽略了知识产权向产品、商品和产业化过渡过程中的时效性、空间性和风险性因素,有必要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进行重构。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共同构建动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和评估指标,以便能够对知识产权空间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其次,要对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行业规范和科学管理,杜绝对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的低层次或走形式现象发生,增强其专业评估水平和评估信用度。